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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增加移动基站建设成本 打破驻地网垄断
2007年10月11日 21:59  搜狐IT  作 者:赵文元

    【搜狐IT消息】(文/赵文元)《物权法》已于10月1日正式生效,但关于居民小区内移动基站、驻地网等的建设问题的争议却并未停止。

    相邻权是否适用于基站建设引争议

    “基站会不会有辐射?”“凭什么在我的房子上弄个基站?”“占用了我的地方该不该给我补偿?”面对移动基站的进入,这样的质疑声经常在各地的小区业主中可以听到,而《物权法》的实施,让这些质疑声再次被放大。

    在不久前举行的2007年3G基站建设咨询会上,北京邮电大学的在发言中曾指出,小区居民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以环保为由阻止移动基站进驻小区。而《电信条例》虽然赋予了运营商建基站的权利,但是两个条例都有法律效应,都是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于是,就出现了彼此之间很难说服,并导致了基站建设受阻的局面。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赵荔认为,根据现在移动有代替固话的趋势,已经完全有条件把该条款扩大范围解释,用以推进移动基站的建设。

    “这是站在电信公司角度的一种努力。但从法律关系上看,无法得到支持和推广。权利人的相邻权不能被适用在基站建设中。基站涉及小区所有业主的共同利益的问题。”电信法律专家,中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邹振东律师则对搜狐IT表达了不同看法。

    邹振东指出,小区中个别人要求建设,其他人不同意时,只能按照物权法规则,按照物业条例的程序决定。那就是物业业主大会2/3决议通过。主张设机站的人不能依据相邻权去强制其他业主。

    “从英国美国香港等成熟市场的经验看,物权法的完善和物权相关意识的增强将大大电信建设增加成本。”邹振东说。

    驻地网建设信产部推“常州模式”

    除了移动基站的建设,《物权法》可能带来的对接入到用户家中的“最后一公里”驻地网所有权的重新划分也引起监管部门和运营商的注意。

    《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电梯等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公用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此,作为小区建筑物一部分的电信管线资源也应列入该范围。

    “我的地盘我做主是《物权法》的原则,绝对权利是物权的根本特征。”邹振东认为,电信设施属于公用附属设施,其所有权是所有小区业主,这导致决策权也在所有业主。

    据信息产业部官方网站的报道,9月初,一个有关全国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与通信管道建设管理的研讨会在常州召开,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总结了近几年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和通信管道建设工作状况、主要问题及取得的成绩,着重分析了《物权法》出台对于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产生的深远影响,明确了推进小区通信配套设施与通信管道建设工作、促进网络资源合理配置的工作思路。

    在此次的研讨会上,常州的做法得到了信息产业部的认可。研讨会的地点选在常州,显然也是出于推广“常州模式”的考量。在常州的某住宅小区,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设,并预留了公用交接间,各电信运营企业在同一交接间安装设备,以期实现多家运营企业平等接入,保障用户自主选择电信服务的权利。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娄勤俭在讲话中要求,抓紧对相关法律规章的梳理并加强监管,促进企业的合作共赢,营造有序发展的通信建设市场环境。

    万方咨询总监付亮向搜狐IT表示,常州模式也是建筑管理公司一家垄断。其最大问题,很难考虑到不同移动网络的优化。

编 辑: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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