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施行,1998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与《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相比,《条例》法律层级得以提高,从政府规章提升成为地方性法规,《条例》中主要有以下突破点:第一,《条例》中电子电器的范围从传统家电拓展到移动电话机、数码产品、太阳能热水器、电动自行车等消费类电子电器产品;第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须取得《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第四,承接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期限由维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约定。产品修复后,90日内因同一故障点再次出现同类故障的,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返修。
此外,《条例》将重点扶持农村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市场的发展,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乡村维修网点的布局规划,引导建立多种形式的常用备件供应渠道,帮助培训农村维修人员。同时,农村将建立和完善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维修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湖北省率先在全国对电子电器维修进行立法,该《条例》的实施,明确了湖北省家电行业维修的标准,规范了湖北省家电维修市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为其他省市进行同类立法、探索拓宽电子信息产业立法领域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和经验。